买卖合同已促成 中介费用需支付

2020-10-25       浏览次数: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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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当事人应当深思熟虑。一旦签订协议,则受到协议中的条款所约束,否则要追责。

陈某急于在广州购买物业居住,遂委托A、B两家中介公司为其寻找房源。2020年6月1日至10日期间,A、B两家中介公司各向陈某介绍一物业。陈某对该两处物业均表示满意,但由于自身忧犹寡断,不能独自作出选择,且想听取家人的意见,但又担心错失优质房源,遂分别与该两处物业的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各支付1万定金,锁定房屋。事后,陈某经与家人商量,决定购买B中介公司介绍的物业,并于2020年8月20日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但对于A中介公司介绍的物业,陈某口头通知业主取消买卖,并以A中介公司未促成交易为由,拒绝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最终,A中介公司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陈某支付中介服务费。

《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及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中,虽然陈某是为了获取对物业的购买机会,才分别与各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合同一旦签订,中介公司即可获取向陈某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权利。

在此,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任何协议,包括买卖合同、承诺书、确认书等合同资料时应当深思熟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签名确认,则受到协议中的条款所约束,如一方有违反协议的规定,另一方就可以按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如在本案例中,买家欲需在签订买卖合同前表示对物业有购买意向的,可通过向业主支付诚意金(金额可自行约定)的方式,获取对物业的购买机会,即使反悔不买,所遭受的损失也比签订买卖合同后违约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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