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70年大限怎么来的?源头竟然让人想不到

2016-05-24      来源:冰川思想库   浏览次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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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限

1982年3月27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规定表示:

“根据宪法规定精神,我国城市房屋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所有制。应加强房屋和土地产权产籍管理”;

“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均需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所有证”;

“城市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确认产权,区别各种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状况”。

匪夷所思的是,几个月之后,上述纠正文革“极左”土地政策的举措,被1982年宪法“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制度安排否决。此后的土地政策,不断对此纠偏,然而矛盾不断。

近期公众的焦虑,聚集于“温州房地产到期案”可能引发的财产损失。

中国大陆房地产市场启动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如果以最高转让期限70年计算,较早一批商品房,实际剩下50年左右。当初像“温州房产到期案”的开发 商那样,没有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麻烦来临的期限会更短。事实上,此前数年,已有数宗商业土地出让权到期的案件陆续出现。

问题的焦点,落在最高70年的土地出让权。解决问题的大方向有两个,一是如《物权法》所规定的那样——自动延期,另一个是将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土地所有权。

“自动延期”是当时立法环境下类似“搁置争议”的折衷规定,相当模糊,很多法学家至今仍在咬文嚼字,争论不休。

对“将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土地所有权”则较少涉及,原因很清楚,现行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争论此点,远不是涉及修改宪法条文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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