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小伙伴引以为戒:看清合同再签,避免说不清?

2020-09-04       浏览次数: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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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夫妇为了改善居住环境,通过中介公司放盘售出市区的老房子,欢欢喜喜地住进了新房子。不料,却被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中介服务费13万元及违约金。

起因:为了尽快出售房屋,刘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约定售价138万元,独家代理委托期限3个月,中介公司应在该协议代理期限内将房屋售出。上述协议将“房屋出售后刘某应支付的服务费”一栏以斜杠划去。之后,刘某签订《委托书》,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引领看房、给房屋拍照;通过店面、报纸、网络、传单等媒体进行销售推广,发布房源信息。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刘某夫妇很快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133万元。当天,买卖双方还与中介公司签订《中介服务三方协议》,同意当天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刘某夫妇称,当天中介公司并没有要求他们支付中介费。几天之后,他们打电话给中介人员,中介人员称他们要付13万元中介费。

诉讼中,中介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刘某夫妇签名的《咨询服务费确认书》,内容:“本人确认中介公司成功促成出售房屋,同意支付人民币(大写) 壹 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给予中介公司作为咨询服务费”。上述“ 壹 壹拾叁万”、“130000”为手写,刘某夫妇在“壹拾叁万元整”一行右侧空白处签名并按指模。

一套房屋卖了133万,中介费却要13万?中介公司称:刘某夫妇急于卖房,中介人员判断该房屋难卖,好几家门店联合出售,并在网站上进行推广,带买家看房,查册,递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本案房屋交易中,中介公司还向买家收取了中介服务费17000元。中介公司称:卖方急于卖房,买方不一定急于买房,所以向刘某夫妇收取的费用更高。

法院判付17000元中介费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夫妇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已成功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中介公司有权要求刘某夫妇支付中介服务费。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中介公司为刘某夫妇提供的居间服务并无明显优于一般的居间服务,而中介公司在本案房屋交易中向买家收取中介服务费17000元,却要求卖家支付中介服务费130000元,该金额近相当于涉案房屋售价的10%,与市场交易习惯及行业惯例不符,中介公司对此未能做出合理解释,故中介公司要求刘某夫妇支付130000元中介服务费并不合理,按照公平原则,酌情认定刘某夫妇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7000元,对中介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刘某夫妇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7000元。

中介公司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本案中,13000元还是130000元,一“0”之差,千差万别。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每个条款的约定,切莫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否则,一旦签字,日后发生纠纷,很难举证签字时为空白合同。对于合同价款、履行时间等重要条款,应慎之又慎,合同价款应同时采用大小写格式,日期最好大写,如有涂改,应在修改处签名确认,以免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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